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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
2008-06-18 12:20:13 来源:
关于对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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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婚姻走到尽头,婚姻双方走向法庭的时候,这时候的焦点有三:1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;2、孩子归谁抚养,抚养费的支付;3、财产如何分割。而《婚姻法》47条所涉及到的就是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。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,家庭财富积累越来越多,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法制方面越来越加强;加上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逐日增长,物质享受刺激使一部分人甚至不择手段的去达到目的,存在于生活中的“婚姻”主体也无法回避会遇到如此的问题,这就是《婚姻法》47条存在之意义。 事实上,在修正的《婚姻法》颁发之前,1993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21条中,就有与47条规定相似的内容,即: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、转移拒不交出的,或非法变卖,毁损的,分割财产时,对隐藏,转移,变卖,毁损财产的一方,应予以少分或不分。具体处理时,应把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,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,不足折抵的,差额部分由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。对非法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,人民法院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。”修改后的47条增加了伪造债务的问题,裁减了具体的处理方法以及对上述行为在离婚时未发现,之后发现的法律救济途径。司法解释和47条的规定,对于在离婚诉讼中缺乏诚信的一方起到了制裁的作用,对弱者起到了救济作用,较之以前的法律、法规,进步是显而易见的。但笔者在实际操作中,也发现47条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: 一、婚姻双方在走向诉讼之前,矛盾早已存在,特别是对有离婚想法的一方,早已开始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措施,进行处理,待一切准备就绪才启动程序。47条所规定的“离婚时”往往被人们理解为:诉讼程序开始时。显然对这样的事实,47条就显得无能为力。 提出了以上的问题,那么就需要大家去面对解决这些问题,除了立法方面以后的修正完善外,作为律师—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人,应该多进行思考,进行正反抗辩的思维准备;同时作为中国离婚网的律师,大家也可以通过网络这个窗口来对广大的网民进行普法,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,告诉他们在生活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。谢谢大家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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