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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
原创文章  时间:2008-06-18 12:24:46  点击查看评论

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 

    首先和我联系的不是委托人屈某(女),而是屈某的朋友,他告诉我:屈某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,现在准备第二次起诉,想委托张律师代理,希望张律师能帮助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对方。作为律师,我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自己的办案经验为他分析了本案。
    事隔一段时间,这位先生再次电话咨询我,还是坚持让我想办法,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对方。根据案情,由于孩子长期是和屈某的父母一起生活,屈某和丈夫的其它抚养条件一样——没有房子,没有固定工作,且孩子在2岁—10岁之间,就经验而言,孩子判给女方屈某的可能性大,我给咨询者建议了一些诉讼技巧。当咨询者固执的坚持要将孩子判给对方,或者说,不想抚养孩子,而与此同时,我也得知对方坚决不要孩子,我的心在难受,我忍不住将咨询者及其朋友屈某责备了一遍。
    一个月后,屈某的朋友打电话给我,约我和他们见面谈,并决定委托我。在见面咨询时,我明确告诉屈某,这件案子的风险很大,我没有太大的把握能帮她打赢这场官司,希望他谨慎考虑是否委托我。第二天,屈某的朋友代屈某到所上办理了手续。
    作为律师,职责要求我要想方设法为当事人达成目的,即使我的内心对此有不同的看法,这就像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,经常出现的内心冲突。
    我为委托人考虑了两个方案,同时也告诉了委托人我的个人观点,直到最后提交证据的期限,屈某都没有按设计的方案实施---这样就加大了诉讼的风险,但是也让我看到了屈某的善良。
    庭审时,正如屈某的朋友介绍,对方坚持不要小孩,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,没有分歧,但对孩子的抚养都拒绝。作为屈某的代理人,虽然在法庭上为屈某据理力争屈某所想达到的目的,但由于证据上的先天不足,我已经察觉到了对我方的不利。
    判决前,再次书面陈述我方抚养孩子的先天不足;文化低,自身生存能力弱,身体不好,在成都无房无固定工作等,这些条件决定了屈某无力提供较好的生存条件给儿子,而儿子的淘气也常常让屈某感到力不从心,无力管教……
    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原告方败诉,也就是屈某的目的没有达到,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了她。接到判决书时,内心真是五味俱全,倒是屈某轻松的说:“张律师,我已经有心理准备接受这个结果了,你放心,孩子不会没人管的,我、他爸、外公外婆都会善待孩子的。”

律师视点
    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:主要是看如何对孩子成长有利,怎样尽量不破坏孩子原有的生活条件。如果是2岁以下的孩子,原则上判归母亲抚养;10岁以上的孩子,主要会看孩子的意愿。在双方条件都一致的情况下,会考虑双方的父母长辈的条件、能力;对于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,又希望抚养孩子的,孩子判给这方的可能性大;但对有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,或伤残无力的,孩子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对方。
    对于孩子抚养费问题:《婚姻法》37条规定“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,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……”具体的抚养费金额,目前实务操作还会考虑引用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7条规定“子女抚养费的数额,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……”这个比例往往包含了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;但如果工资较低的,法院会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,对教育费、医疗费判决凭票据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。在实际判例中,有对生活费判决350元、500元的,农村的会低一些,在100—200元左右,值得一提的是:许多人认为孩子的抚养应是到大学毕业,但根据《婚姻法》解释一的规定“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”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。而在实务判决中,有的法院会适当考虑正在接受大学教育,而父母又有抚养能力的,判决父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,直到孩子大学毕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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